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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021988********,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武汉市江岸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4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4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17日将该案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2时许,在武汉市江岸区**公馆地下停车场,被告人陈某某因自己的车辆被划伤后未得到满意处理结果,且案发时饮酒、吸毒,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用铁制物品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张某某、汪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罗某甲、汤某某、余某某、谭某某、罗某乙、王某某、代某某、薛某某、孙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车辆油漆不同程度划伤。经鉴定,涉案车辆被划伤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48300元。

至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与13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对相关受损车辆进行了修理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划车辆基本信息、报案人身份材料、小区车辆进出场纪录、行驶证、维修材料、增值税普通发票、车辆受损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张某某、汪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罗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6.作案视频、受损车辆视频、讯问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春

检察官助理:刘乐乐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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