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3********,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街道**村**路组**号,住临湘市五里**街道**村**路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七、八名男子手持枪、铁棍、砍刀等凶器将受害人李某丙从临湘市羊楼司镇文白乡刘某甲家中带至临湘五里牌鸿鹤驾校门口后,将李某丙打伤,经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现场检测报告、自述材料2.证人刘某甲、何某某、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刚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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