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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及居住地岳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的住房屋前有一面积为624平方米的池塘,属于其新建组集体所有,用于农田灌溉,陈某某想将其占为己有改为菜地种菜,便以池塘气味难闻为由擅自填土平整。2018年10月31日、11月1日、3日,陈某某组织多辆翻斗车以每车90元的价格从万垅村拖土,先后有100多车次拖了约1100多立方的土来填埋该池塘,期间,当地村组干部、麻塘镇国土所、控建办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但陈某某仍然不予理会,并威胁、恐吓相关工作人员,至2018年11月3日将该池塘填满并平整完毕,经鉴定,恢复该池塘原貌所需费用为7560元。

案发后,新建组村民对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占用集体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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