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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琼海市****村委会****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冰粒”公司将冰粒运到琼海市石壁镇售卖后,便认为该公司挤占市场,影响了自己所经营的冰粒生意,因此心生不满。当日10时30分许,陈某某驾车至琼海市龙江镇滨滩村委会第七村附近等待“**冰粒”公司的货车经过。当日11时许,陈某某拦下从此处经过的“**冰粒”公司货车,并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根钢管,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右车辆后视镜、车前盖、左前门等部件砸坏。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砸的“**冰粒”(琼AD0****)公司货车受损部件价值共计人民币3442.64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20年5月30日,侦查机关在琼海市龙江镇滨滩村委会第三村环村路处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用于打砸的钢管壹根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1根(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作案工具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42.64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



                                                       检 察 官:庞启程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

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87693****;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钢管壹根现存放在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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