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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为向刘某甲讨要欠款,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滋扰、恐吓刘某甲的母亲、妻子、儿子及其他亲属;并拨打“110”报警电话279次,多次在电话中扬言要杀刘某甲及其亲属、自杀、报复社会等。其中:

1.2019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其母亲王某某到惠安县**镇**村,在该村村民家的墙壁、电线杆等处张贴附有刘某甲照片、写有“欠债还钱”等字样的海报。后又到刘某甲位于该村103号的住宅,向被害人刘某乙(系刘某甲母亲)讨要刘某甲所欠债务,双方发生争吵,后民警出警至现场,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2.2019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刘某甲儿子刘某丙就读的惠安县**实验小学后门周围墙上张贴写有附有刘某甲照片、写有“欠债还钱”“同性恋、诈骗犯刘某甲,还我血债”等字样的海报,后又在学校后门众多学生以及家长面前大声辱骂刘某甲,威胁要杀刘某甲全家,造成学校学生及其家长恐慌,民警出警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劝离。离开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到刘某甲位于惠安县**花园**室的租房,在租房楼梯张贴上述海报、并不断辱骂,被害人张某甲(刘某甲的妻子)因害怕躲在租房内不敢出门,后民警出警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劝离。事后,张某甲因担心被告人陈某某伤害刘某丙,多日未让其上学。

3.2019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要去惠安县**镇**村刘某甲住宅,惠安县公安局派警到刘某甲家中将其母亲刘某乙带离躲避时,在该村小巷遇到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持一把菜刀威胁要杀刘某甲全家,后被民警及其家属带回批评教育。

4.2019年4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扬言要杀刘某甲全家后,持菜刀到刘某甲位于惠安县**镇**村的住宅,用刀敲门,见无人开门又持刀到该村村委会大声控诉刘某甲骗钱,后又用菜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扬言在自杀,欲以此引起重视发解决其与刘某甲的债务纠纷,后经民警规劝后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给周围群众造成了恐慌,影响了该村村委会的正常上班秩序和周围的交通秩序。

5.2019年7月13日7时许,为讨要刘某甲所欠债务,被告人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到被害人张某乙(系刘某甲的小舅子)位于惠安县禹州**期**号住宅,将住宅门楹的春联撕掉。

6.2019年8月份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到惠安县**镇**村向刘某乙讨要刘某甲所欠债务,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对刘某乙的手臂进行拉扯,将其臂套扯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警登记表等人的证言;

2.证人证言:刘某甲、刘某丁、刘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刘某乙、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录音、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多次辱骂、恐吓或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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