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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4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4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2组。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7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反映问题被三级信访终结和刑事处罚申诉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到北京上访并以此相要挟,向禹州市**镇人民政府索要所谓“生活费”一万元,并要求**镇人民政府承诺以后每月支付其1200元现金的“生活费”。迫于国庆七十周年安保及信访稳定压力,**镇人民政府在陈某某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后,于2019年6月25日以转帐方式支付陈某某一万元现金。陈某某在收到该款项后,仍然于2019年7月1日继续到北京上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和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仍以种种理由实施上访行为,并以此要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后,又再次犯应当判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霞

2019年121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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