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镇**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2日晚上,周某甲(已判刑)为争夺赌场利益指使宋某某(已判刑)带人去被害人周某乙的茶馆滋事。随后宋某某带领张某甲(已判刑)、谭某某(已判刑)、唐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被告人陈某某到周某乙茶馆驱赶赌客、掀翻桌椅并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周某乙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新街双南路老居委会附近周某甲开设的赌场找宋某某等人说理,宋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谭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等人与周某乙发生抓扯,其中陈某某用砍刀将周某乙左手指划伤。经法医检验鉴定,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周某甲、宋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周某乙人民币2500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治安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同案犯谭某某、唐某某、宋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英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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