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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5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镇巴县***镇人民政府在修建***村***村级公路时,征用了包括被告人陈某某在内的部分村民的土地,因征用土地用于公益事业,故没有土地征用补偿,但被告人陈某某误认为政府对其他村民作出了补偿而未对自己进行补偿。2018年8月28日,陈某某发泄心中不满,在自家门前的村级道路上堆撒玻璃废渣,并将其自用的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堵塞在道路上,阻碍车辆通行,以期达到自己的无理诉求。镇巴县公安局杨家河派出所、杨家河交警中队、杨家河镇人民政府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劝解并做了解释工作,但被告人陈某某不但不听劝解,还对处置人员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并欲用石头击打工作人员。民警见状即对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措施,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极力反抗,用手扭伤**8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手指,后被民警带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手指所受伤为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愤,在道路上铺撒玻璃渣阻碍车辆通行,在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出警处置过程中,陈某某拒不配合,极力反抗,并用手掰断政府工作人员手指,经鉴定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浩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9146****;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09161****。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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