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5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4年10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4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至本市闵行区**路**号**处,无端拦截途经该处的吕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并一路尾随。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对三人持续辱骂、吐口水,并裸露自己下体进行挑衅,行至**路西北角后,陈某某与三名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后逃离现场。
当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被害人扭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吕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倪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闵行公安分局虹桥派出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监控录像;4、闵行公安分局虹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电话记录;5、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6、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浦娟娟
检察官助理 李佶励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含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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