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街道**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2时许,在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海上海”KTV路段,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二人下车后发生扭打,被肖某乙等人劝架拉开。陈某某追赶杨某甲未果,为泄私愤,驾驶杨某甲未熄火的轿车先撞向路边花坛,将花坛边的标志牌、绿化护栏撞坏,后又驾车高速撞向KTV北侧路段人行横道的路桩,致路桩及该车损坏,停车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车辆维修发票等书证;
2.证人肖某甲、伍某某、肖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丁某某、汪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行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任意损毁他人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立维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一证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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