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路**号院**社**号楼**单元**,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路**号院**社地下车库内,无故用钥匙扣划损被害人钱某某(男,36岁,北京市人)的福特福克斯牌汽车(车牌号京Q7****)、被害人付某某(女,41岁,吉林省人)的保时捷迈凯SB5牌汽车(车牌号京AE****)。经鉴定,被损车辆价值人民币2419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66600元,并获得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被划损后照片;2.书证:谅解书、收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等2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京评(朝涉)字2019第50529号《价格鉴定报告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乡**路**号院**社**号楼**单元**,13810******。
2.卷宗3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随案移送、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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