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号。2003年7月1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治安罚款六百元。2008年6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6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决),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村**路**号**楼,持刀无故砍伤林某丙。经鉴定,林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甲、潘某某、林某丁、徐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纪,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陈某某具有坦白、有前科的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飞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等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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