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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49********,汉族,文盲,农民,住固镇县********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对陈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1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家中现金被邻居所盗为由,对邻居凌某甲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时间长达二十余日。且在刘集派出所调查期间仍未停止,严重影响凌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2019年12月31日经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实施涉案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凌某乙、凌某丙、董某某等的证言;

2.被害人凌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5.安徽淮海司法鉴定书出具的鉴定意见;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维维

202022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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