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对陈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1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家中现金被邻居所盗为由,对邻居凌某甲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时间长达二十余日。且在刘集派出所调查期间仍未停止,严重影响凌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2019年12月31日经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实施涉案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凌某乙、凌某丙、董某某等的证言;
2.被害人凌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5.安徽淮海司法鉴定书出具的鉴定意见;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维维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