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5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镇**坊村。2015年9月5日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8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因与陈某乙的土地纠纷问题开始上访,在土地问题解决后,陈某某又上访反映张油坊村原村支书陈某丙吃私贪污问题、计划生育被罚款问题,孔镇镇政府均已给予答复,但陈某某对此答复不认可,在继续上访反映重复问题的同时,还反映其被孔镇镇政府送往***院等问题,陈某某多次上访所反映的问题镇政府均已给予答复并做出解释,并向其出具过信访答复意见书和不再受理告知书。但陈某某在明知上访会影响镇政府信访维稳工作考核的情况下,为给政府施加压力,仍多次选择在国家或省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到省、进京越级上访,并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访达20余次,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次。2019年4月23日,陈某某又去北京上访被孔镇镇工作人员接回后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5.乐陵市公安局提取的谈话录音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越级上访并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场所的重点地区、敏感地段非正常信访,给政府不当施压,制造影响,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本地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以及北京市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某某
2019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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