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5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刘某某等人同在北流市帝国娱乐会所包厢饮酒、娱乐,在此过程中,陈某某与吴某某、李某甲等人因事发生口角,之后,为了泄愤,陈某某便伙同龙某某(已判刑)等10多名男子携带铁水管、砍刀等工具来到该娱乐会所门口停车场处,对饮酒娱乐结束后来到该停车场的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刘某某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杰德牌小汽车打砸烂。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某被打砸烂的小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同案人龙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工作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任意损毁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芊萼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卷、案件侦查卷扫描件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