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4********,汉族,中专文化,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州市钦北区**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陶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期间陶某某多次在家被陈某某殴打。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迷上传销、投资就开始逼迫被害人陶某某给钱,陶某某不给钱后,陈某某就经常对陶某某进行殴打。2018年1月10日,陶某某向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6月29日,陶某某到钦州市**妇女联合会反映被陈某某实施家暴行为,2019年4月16日,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准许陶某某和陈某某离婚,离婚后陈某某仍继续骚扰和殴打陶某某。陶某某被陈某某殴打后报至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公安机关多次对陈某某教育告诫,但陈某某不听从公安机关的教育和告诫,仍继续殴打陶某某。陈某某从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在钦州市区内、陶某某工作地方、居住地等对被害人陶某某动手殴打十一次,致使被害人陶某某多次不同程度受伤;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还对进行劝架的陶某某的同事余某某、客户黄某某进行殴打,致余某某、黄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6月24日,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陶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度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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