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8日19时许,被害人石某某同贾某某、李某某、蒙某某四人相继来到庄浪县**镇公园路“***”KTV的“***”包厢内饮酒唱歌。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妻子谷某某、同事蔡某某、扎某某、周某某五人来到“***”KTV的“***”包厢内饮酒唱歌。22时许,李某甲来到“***”KTV找同事周某某。李某某等人酒后走出KTV门口准备离开时,李某某上前将自己的胳膊搭到李某甲肩部,李某甲推开后二人随之发生语言冲突,贾某某、蒙某某将李某某劝开。石某某走出KTV门口又与李某甲相互辱骂,并不时地相互靠近对方,双方被KTV服务员石某某、贾某某等人劝开。接着周某某打电话叫来了同事蔡某某、扎某某二人。蔡某某与李某某、石某某相互辱骂并靠近对方,石某某拉劝李某某,贾某某、蒙某某拉劝石某某。接着李某某、蔡某某、扎某某、石某某等人相互殴打对方。扎某某见状叫来还在包厢唱歌的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跟扎某某走出KTV后,上前用胳膊夹住李某某的头部,用另一只拳头在李某某头部打了四拳。接着,被告人陈某某又用肘部在李某某颈部打了七八下、用拳头在李某某头部打了四下,将李某某打倒在地。贾某某拉劝陈某某时被陈某某推倒在地,此时石某某用手中的皮带打向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挡了一下后在石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将石某某打倒在地,被告人陈某某紧接着在石某某脸部踢了一脚,致被害人石某某脸部受伤。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亮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蔡某某、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庄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麦长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773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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