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6********,汉族,高中文化,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2019年4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山亭区**路***小区内,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随意殴打赵某某,经鉴定赵某某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被害人赵某某情节恶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赵寅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刑事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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