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4月10日22时许,陈某甲带领被告人陈某某及张某某去黄骅市常郭镇**村村委会门口处,跟刘某某要回租其房屋的钥匙及水电卡,后因纠纷陈某甲和刘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看到后过去从地上拾起一树棍将刘某某腿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谅解书,说明,户籍信息;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陈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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