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3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田某某在沁阳市**镇**村**饭店吃饭,期间两人因碰酒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劝开,被告人陈某某离开后从家中持刀返回饭店,在饭店门口将被害人田某某砍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8月7日赔偿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田某某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一把;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田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森森
书记员:李 晖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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