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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1983年入伍,1987年退伍后被安置到武穴市某局下属单位工作,2006年停薪留职到黄冈从事瓷砖销售。2011年至2017年与广东某陶瓷集团合作。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广东某公司对其投入的经营成本进行赔偿,广东某公司则认为陈某某索赔要求无理,让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陈某某并未将其与广东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信访手段给政府施压,让政府解决其经济纠纷问题。2018年10月18日,陈某某进入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训诫,并出具了训诫书。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不听劝阻再次进入天安门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训诫,并出具了训诫书。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天安门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访,再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训诫,并出具了训诫书。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武穴市水利局作为陈某某信访责任单位,一直对陈某某进行劝导,并先后多次与广东某公司沟通协调陈某某诉求一事,协调未果。被告人陈某某遂在70周年国庆前夕再次进京非访。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制造影响,来到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隆华商场北侧电信局楼顶(四层),打电话给110报警说要跳楼,警察跟消防部门都来到现场,被告人陈某某扬言纠纷问题不解决就跳楼,与民警对峙长达3个小时,被民警救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 证人范某某、张某某、涂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解决个人经济纠纷,不走司法途径解决,而是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地区非访,被多次训诫后仍到公共场所实施扬言要自杀等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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