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4日被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行至南县***镇***超市内,无故对被害人殷某某进行掌掴殴打,随后,陈某某又对前来劝阻的被害人吴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殷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
2020年7月2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现场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户籍信息;
2.被害人吴某某、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建议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慧玲
检察官助理:刘成见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6272****.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两册、检察审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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