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91990********,布依族,贵州省长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与被害人鲁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双方相约当晚到潮州市湘桥区大新乡菜市场的大榕树下解决事情。被告人陈某某认为被害人鲁某某要和其打架,遂纠集同案人范某甲、范某乙、方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当晚到大新乡菜市场大榕树下附近,准备与鲁某某打架。当被害人鲁某某到达上述地点后,被告人陈某某持钢管殴打鲁某某头部,被害人鲁某某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自卫,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范某甲、范某乙、方某某等一伙遂持钢管、砖头等工具殴打鲁某某,致鲁某某受伤,被害人鲁某某也持水果刀自卫并刺中被告人陈某某。
经法医鉴定,鲁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陈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9日,公安干警在潮州市火车站广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鲁某某损失,并取得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树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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