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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路**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5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礼县**镇**路“**庄”啤酒广场饮酒后起哄闹事,持啤酒瓶将顾客张某某脸部打伤,致被害人张某某面部受伤流血被送往礼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裂伤。经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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