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身份证号码3522211973********,初识字,农民,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同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于2016年8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破坏选举秩序于2018年9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9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2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3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事由于2019年12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打砸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南埕村委楼内的钢化玻璃门、LED显示屏、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机等物品,造成多处财物损坏,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3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等5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打砸漳湾镇南埕村委楼内物品,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99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释放证明书1份、讯问笔录1份、光盘2张。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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