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3时许,在**街道**村**组,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故对被害人石某甲殴打,致石某甲头部、左臂受伤。经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石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案发当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庆伟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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