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 49岁,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71********,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旅店(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组),无工作。1999年9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7年9月21日被鸡西市监狱释放;2009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10月26日被七台河市监狱释放;2018年6月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10月18日被鸡西市监狱释放;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城子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城子河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本案由城子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来到城子河区百货大楼东门市场,在某某甲及爱人开的水果店强行拿了一个橘子,被某某甲及爱人训斥一顿。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又来到该市场,到某某甲开的水果店旁邵某某的蔬菜店强行拿大葱,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并推搡起来。这时某某甲过来拉仗,陈某某便用手将某某甲贩卖的橘子摊推倒在地,又用头部撞伤某某甲的嘴部,导致被害人某某甲右上侧牙齿被撞掉落一颗。这时,某某甲的妻侄某某乙上前拉架,被告人陈某某将某某乙戴的眼镜抢去摔在地上,又用脚踢他的裆部。某某甲的妻子某某丙过来拉架时,也被陈某某殴打并推倒在地。后经报警,城子河公安分局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回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坏的某某乙所佩戴的眼镜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00元);
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被害人某某甲、某某乙损伤均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某某乙、某某甲门诊病历等;
2.证人邵某某、某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某某丙、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两份,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报告一份,吸毒检测报告书一份;
6.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现场勘查记录一份;
7.视听资料影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强拿他人财物、任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俩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之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家波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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