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罪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到德化县龙浔镇新动力养生会所消费,在其接受服务过程中,无事生非拒不配合服务人员工作,与前来劝解的会所工作人员王某某争吵并殴打王某某,随后在会所内打砸物品,欲离开时遭到会所工作人员林某某、彭某某拦阻,其遂殴打该两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彭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3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明星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