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陈某甲堂,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2019年6月24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中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堂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堂在我市火炬开发区百汇广场夜色酒吧喝酒时,无故使用烟灰缸砸向被害人陶某某的头部,致陶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陶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堂留在现场,被接报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堂如某某自己的犯罪行为,向被害人陶某某赔偿人民币28000元某某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堂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堂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堂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某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堂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9****59、130*******);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散页2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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