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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罪)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号,2018年9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2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罗某某(已判刑)等人因黄某某被他人追打而返回宿舍取出斧头、匕首和钢管等凶器,其中黄某某手持一把斧头,罗某某手持一把匕首与陈某某等人一起准备寻找他人伺机报复。当黄某某、罗某某和陈某某等人路过海口市龙华区金山小区西门对面的出租屋的小巷处时,持械拦下驾驶电动车经过此地的被害人方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见状逃脱,黄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便持斧头以及水果刀、木棍等凶器将洪某某打伤(经鉴定,该损伤为轻微伤),方某某逃脱后叫来其朋友被害人庞某某等人返回寻找黄某某等人。后双方相遇遂在公共场所持械互殴,造成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庞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某某左脸部及左手腕被砍伤)及现场社会秩序混乱。

2020年7月27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病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材料;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洪某某、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同案犯黄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一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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