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在津无固定住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阿洛”的指使下,以微信名“酒起江山在”与下线联系,使用其提供的资金多次来津以每套4500元至6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刘某甲(已判刑)、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查验并收购他人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的企业工商账户和公司银行账户。该公司银行账户系由刘某甲、刘某乙二人组织外地来津人员利用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以虚构的经营地点及公司名称在本市多地行政许可大厅内注册多家虚假公司,并使用已注册的多个公司营业执照到银行申请开立相应对公网银账户及办理绑定手机卡号等,共计80余套。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道其收购来的对公账户是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查验后将收购来的有效对公账户转交给上线“阿洛”。被告人陈某某交代“阿洛”利用多个账户给其转账结算钱款,其中在刘某甲上交来的对公账户中共获利4万余元。经查已有多名被害人被骗钱款打入被告人陈某某收购的公司账户内共计77.7万余元。
2020年5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等6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2份;
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晨
检察官助理:孙倩雯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1张。
7、补充材料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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