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城市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分别从罗某某(另案处理)、伍某某处购买二人在**银行、**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及U盾共4套,随后将银行卡绑定手机卡加价转卖他人,获利人民币2400元。经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陈某某转卖的银行卡被犯罪人员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发至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791625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虎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6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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