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1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饶平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现住地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巷**号**公寓**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7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同案人(另案处理)的指示下,使用个人资料注册成立了广州术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业,并在广州市越秀区办理了广州术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随后将相关资料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2019年6月至7月期间,齐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等4人被电信网络诈骗款项中的1084884元人民币转入了广州术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琦

2020年10月1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8张;

3. 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