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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围**号,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镇**商场出租房。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总和刑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于2020年7月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用其个人身份在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百货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对应的对公账户“4419340104000****”、“200702040920014****”、“200702040920013****”、“200702040920013****”提供给阿明(另案处理)等人使用。被害人方某某、谭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等人被人以在网络投资平台投资返利的方式诈骗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均转入以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注册开设的“梅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200702040920014****”。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司注册登记材料、对公账户开户资料、对公账户交易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谭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夫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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