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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89********,汉族,大学专科,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号,住天津市****家园****号楼**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8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7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万博体育”是赌博网站,仍帮助张某某(已判决)联系下线编辑,在比特网、IT之家、新浪体育等媒体网站上发布含有“万博体育”的软文2891篇,收取服务费223668元,违法所得92633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陈某某与张某某、韩晓兰之间的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制作的电子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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