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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获取私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有可能涉嫌网络犯罪而提供其银行卡利用“赖格宝”跑分软件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代收2167792.31元,代付2171111.05元,从中获利995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软件注册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轻、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蒙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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