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51997********,汉族,大专文化,**市公安局原留置看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长春市二道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4月28日解除留置;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二道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同班履行长春市**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看护工作期间,明知李某某与涉嫌犯罪人员沟通案情、通风报信,未予以制止、未向领导汇报,并告知109留置室的涉案人员张某某“不举报、不交代、不认罪”,导致相关涉嫌犯罪人员翻供,不配合组织调查,对案件的查办造成阻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池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磊
检察官助理:王盈企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调查卷宗贰册,光盘壹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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