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昌邑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茶叶店内,组织邓某某、陈某乙、迟某某等人进行麻将、扑克赌博,该非法获利10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办案说明等;2.证人邓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建国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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