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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现住广丰区**街道**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广丰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信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至7月24日,陈某某在其位于广丰区**街道**小区**栋**室的家中开设赌场,徐某某、“光头强”、肖某某、龚某某等人分别在赌场内坐庄,用扑克牌以“小九”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俞某某、童某某、张某甲、林某某等人押注。7月24日凌晨被查获时,公安机关现场缴获赌资9700元。三日累计赌资约10万余元。

2019年5月至7月,陈某某断断续续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其提供场所、赌具,参赌人员自愿坐庄、参赌,陈某某按每赢一万元向庄家收取300-600元不等的“卫生费”。截至案发时,陈某某供称其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记录查询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追缴物品清单、病历材料、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俞某某、徐某某、肖某某、张某乙、龚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以玩扑克“小九”的方式参赌,并收取“卫生费”抽头渔利,共获利3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艳敏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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