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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1月28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 年5 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开始担任“北京赛车”、“极速赛车”等网络赌博活动的代理人,并由其上线(身份在查)为其授权代理账号,代理账号为“助c168",后陈某某在信丰县***镇等地组织蓝某某、刘某某、沙某某等30 余人参赌,并为其下线参赌人员以字母“kh”加数字的方式分配子账号(例“kh001”、“ kh002”),各参赌人通过手机登录各自分配到的子账号在“北京赛车”、“极速赛车”等网络赌博盘口下注参赌,陈某某从参赌人员的下注参赌金额中按千分之三的比例抽水渔利,截止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止,陈某某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案发后,信丰县公安局暂扣被告人陈某某17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手机等;2.书证:赌博网站账号流水统计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谢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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