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7〕5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1196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6月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30日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海丰县**镇**村**号其家阳井内提供赌具骰子、瓷碗及矮凳等物品供他人赌博骰子,每场向庄家收取人民币20元至60元不等的费用。至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被告人陈某某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500元。同年6月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和颜某某、曾某某等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具骰子3粒、瓷碗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继江
2017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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