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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8********,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某某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至21日间,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在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三股村委会勒竹村一蓝色铁棚内,以扑克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廖某海某、温某某强、杨某某虾等多人赌博。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及赌具,李某某负责“打荷”及“抽水”,每天“抽水”约人民币1000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小湘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的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某乙自动投案,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某某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某某乔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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