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住延津县**镇**路**段。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2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6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延津县**镇**路**头路**一**院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赌场内摆放三张自动麻将机供人赌博,期间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被告人陈某某共抽头渔利9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于2019年11月28日向延津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暴某某、赵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延津县**镇**路**段;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25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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