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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开始至被抓获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园**号住宅旁其搭建的铁棚屋内,提供场地及赌具麻将牌,并提供赌具扑克牌以点数代替现金结算输赢,断断续续设赌供人进行麻将牌赌博,以每次赌博的前4盘每盘向赢牌的人抽取人民币30元每次共抽取人民币120元的方式设赌抽水获利。2020年5月7日21时多,陈某甲在该铁棚屋内设赌供人赌博,至当天22时多, 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陈某甲及其他参赌人员陈某乙等5人(己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扣押到赌具扑克牌一副、麻将牌二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657元。至被查获时非法获利已被陈某甲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赌具扑克牌1副、麻将牌1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657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丙、郑某某、陈某丁、陈某乙、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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