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号。2017年1月1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李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均起诉)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中山宾馆二楼棋牌室、港信酒店、银德酒店、水漾人家小区等地开设赌场,以打“筒子功”的方式组织赌博约200场,场均抽头数额约1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场带赌客、洗牌等,涉及场数5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灵敏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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