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胖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新村**幢出租房内开设赌博场,由余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其赌场内坐庄,以“九点”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期间共抽头获利6400余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查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的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余某某、李某某、江某某、吴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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