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茂名市茂南区**栋**房(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16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露天矿**区**栋**楼一间麻将室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参赌人员李某某、朱某某、邱某某、齐某某、江某某、邓某某、毛某某等8人。经查,陈某某自2020年5月下旬开始,在茂名市茂南区**栋**房利用麻将牌及筹码等开设麻将赌博场所供参赌人员以“自摸胡”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开设赌局一至两场,每场赌局陈某某抽佣50至100元。自2020年5月至今,陈某某共获利超过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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