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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组织微信好友通过“心悦麻将”游戏平台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收取台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莹

检察官助理:安德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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