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5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1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与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号。2002年3月曾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处收容劳动教养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林某甲(已判决)欲租借场地开设赌场,仍在其授意下,租借本区通南路***号*幢***-***号房间供林某甲用于设置暗房隔间开设赌场。期间,林某甲雇佣吴某某(已判决)在赌场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及为赌客提供进退分数、兑换筹码等服务;以约定对每日赌场盈利予以分成的方式雇佣田某某(已判决)招揽客源,并将客人带至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并约定由张某某(已判决)通过手机微信为该赌场进行宣传、招揽赌客,并帮助招募他人至上述赌场工作。2019年5月28日15时5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当场抓获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并查获捕鱼游戏机两组(一组八台)、名为“五福临门”的游戏机一组(一组八台)、名为“SuperThree”的游戏机一组(一组八台),扣押赌博机芯片四块及网络硬盘录像机一台、手机三部。
另查明,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5月28日,民警对上述地点进行搜查,当场抓获吴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梅某某、卢某某五人,并查获、扣押上述赌博机、芯片、网络硬盘录像机、手机等物。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证实,上述被扣押的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3.证人汪某某及《租赁协议》证实,涉案游戏机房所在通南路***号*幢***-***号房间系林某甲以陈某某名义向汪某某所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借。
4.同案犯林某甲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陈某某与物业签署上址房屋租赁合同后,用于开设赌场,事后给陈某某好处费。
5.同案犯吴某某、田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林某甲以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工资雇佣吴某某在赌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雇佣田某某为上述赌场招揽客源。
6.同案犯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为赌场负责招揽客源,案发当日介绍两名女子至该赌场应聘,在等待过程中被抓获。
7.吴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提供的账单、手机微信、短信、支付宝截图及林某甲与林某乙的微信转账记录、涉案赌博机房的现场监控及视频截图证实,上述人员之间转账记录及赌场宣传、经营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收容教育决定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到案情况及本案其他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莉
检察员:禹艳辉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893****
2.侦查卷宗十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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