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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本市杨浦区******号,暂住杨浦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室客厅内,为“**”在线斗蟋蟀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2020年7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民警对上址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冯某某、林某某、傅某某等人,查获赌资人民币2千余元(以下币种同)及用于赌博电脑、电视机等。

经查,上述斗蟋蟀网站为“**” ,一周总分共计264,400(10分相当于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2日16时许,他去朋友陈某某位于杨浦区********室的家中,看到客厅有三、四人在看斗蟋蟀的视频,卧室有5人左右在玩百家乐,之后他玩了一次斗蟋蟀,陈某某根据下注情况去电脑上操作,他输了40元人民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2日12时许,他到********室陈某某的住所,陈在客厅开设了斗蟋蟀的盘子,房间里面是百家乐,百家乐的操盘手是苏某某。13时许,参与赌博的人员陆续到场,14时开盘,他当天玩了斗蟋蟀和百家乐,17时许民警将他们查获。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2日16时许,他独自到********室玩斗蟋蟀,看到房间里面有人在玩百家乐,他就去玩了百家乐,当时是一个女的操盘,他压了100元输了,刚准备付钱民警就进来将他们查获,他一共去过4、5次,都是玩斗蟋蟀的事实。

4.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2日15时许,他到朋友陈某某家里玩,看到陈某某在客厅里用笔记本电脑在网上看别人斗蟋蟀并下注赌输赢,他就跟着下注,当时自己身上没有现金,就与陈某某的老婆微信套现了1,000元玩斗蟋蟀,押了几场输了150元。17时许,民警将他们查获。之前他去过两三次,玩斗蟋蟀。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照片,证实2020年7月22日,民警至********室,当场查获开设赌场的陈某某及参赌人员;从陈某某处查获配钞2,210元、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台显示器、一部手机;从陈某某电脑中提取了斗蟋蟀的一周总分264,400。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赌资被扣押保全及被收缴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证实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嫌疑人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中怀

            检察官助理 吴雯霞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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